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醫字,99年度,66號
TPDV,99,醫,66,20120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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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醫字第66號
聲 請 人 顧正中
即原告        Colo.
訴訟代理人 郭雨嵐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翰緯律師
複代理人  林俐瑩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義明律師
相 對 人 中心診所醫療財團法人中心綜合醫院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邵克勇
相 對 人 何驊
即被告
相對人  李瑞華
即被告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佩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本院於民
國101年1月11日所為之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第四頁第十行「以勞動基準法第54條規定之退休年齡60歲」,應更正為「以勞動基準法第54條規定之退休年齡65歲」。
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第十四頁第二十二至二十三行「以我國勞動基準法第54條計算自動退休年齡」,應更正為「以我國勞動基準法第53條第3款計算自動退休年齡」。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判決書如有誤寫、誤算及 其他顯然錯誤者,法院固得隨時更正之,惟其所謂顯然錯誤 者,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 ,此亦有最高法院18年聲字第307號判例要旨闡釋甚詳。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11日所為之判決( 下稱系爭判決),有以下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爰依據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之規定,聲請裁定更正:
(一)系爭判決第4頁第10行記載「以勞動基準法第54條規定之 退休年齡60歲」之記載,應更正為「65歲」。(二)系爭判決第14頁第2點之第7行以下記載「60歲計算原告之 退休年齡,原告之工作期間為17年,因原告請求一次給付



賠償總額,故應扣除中間利息,依霍夫曼計算法扣除中間 利息後,原告因被告李瑞華何驊之上開過失,所受勞動 能力減少之損害為3,211,823元(霍夫曼係數為12. 00000000,256200X12.00000000=0000000)。」,其 中「60歲」應更正為「65歲」,工作期間「17年」應更正 為「22年」,故而上開「3,211,823元」即應隨之更正為 「3,869,613元(霍夫曼係數為15.0000000,256200X15. 0000000=0000000)。
(三)承前(二)所述,原告之勞動能力減少之損害既然應更正 為「3,869,613元」,則加上非財產上之損害2,000,000元 ,系爭判決第16頁第7點、第17頁第11點之記載「5,211, 823元」,即應隨之更正為「5,869,613元」。(四)系爭判決主文第1行部分,原記載「伍佰貳拾壹萬壹仟捌 佰貳拾參元」,應更正為「伍佰捌拾陸玖仟陸佰壹拾參元 」。
三、按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一、年滿 六十五歲者,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甚詳。是以 系爭判決第4頁第10行為上開記載,應屬誤寫,聲請人聲請 予以更正,應屬有據,爰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次按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三、工作10年以上 年滿60歲者,勞動基準法第53條第3款規定甚詳,故勞動基 準法第54條係就雇主強制勞工退休予以規定,同法第53條係 就勞工自請退休予以規定,應甚為明確。系爭判決第14頁第 22 行至第23行(即第2點第6行至第7行)已經記載「以我國 勞動基準法第54條計算自動退休年齡60歲計算原告之退休年 齡」,故系爭判決雖將勞動基準法第53條誤載為第54條,但 已表明係以自動退休年齡60歲,為計算原告所受勞動能力減 損之損害之基準,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之規定與上 開判例要旨之說明,系爭判決正本之上開記載,應更正為「 以我國勞動基準法第53條第3款計算自動退休年齡」,爰裁 定更正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至聲請人主張系爭判決之上開記載,應更正為按照65歲計算 原告所受勞動能力減損之損害,其工作期間由「17年」更正 為「22年」,原告所受之勞動能力減損之損害由「3,211, 823元」更正為「3,869,613元」(霍夫曼係數為15.0000000 ,256200X15. 0000000=0000000),連同非財產上之損害 2,000,000元,原告所受之損害由「5,211, 823元」更正為 「5,869,613元」,均非有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第3 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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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