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醫字第48號
上 訴 人 高苗菁(原名高碧清)
被 上訴人 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臺北分院
法定代理人 趙有誠
被 告 李定洲
上列當事人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玖仟零伍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合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悅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