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345號
上 訴 人 立宏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昆鴻
被上 訴 人 貫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煙南
上列當事人間因99年度建字第345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46,5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無關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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