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258號
原 告 正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雄
訴訟代理人 劉雅洳律師
複代理人 張克源律師
被 告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
法定代理人 曾大仁
訴訟代理人 白友桂律師
林雅芬律師
吳雅貞律師
複代理人 魏潮宗律師
吳典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工程履約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件前於民國101年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本件尚有未明 瞭之處須予查明,爰命再開辯論,並另定期日如主文所示。二、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陳報下列事項到院,繕本 逕寄對造:
㈠原告請求之堤心石數量係於何時填築完成。
㈡原告在蚵殼挖除後,為何未向監造單位申請辦理收方檢測。三、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陳報下列事項到院,繕本 逕寄對造:
㈠對於原告主張應依不合格率比例扣減B5類材料及其扣減比率 應為20%之意見。
㈡97年11月、98年4月及98年6月之物價調整指數。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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