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2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宏基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昌成建築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吳昌成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健盟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1
法定代理人 王君南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勝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道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因本院99年度建字第
21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532萬63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88萬3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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