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163號
原 告 大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重整人 江國裕
陳祖培
李國祥
訴訟代理人 鄭惠蓉律師
連阿長律師
被 告 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人正
訴訟代理人 莊秀銘律師
甘義平律師
陳麗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247號訴訟 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 96年1月30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二、茲因當事人聲請撤回訴訟,本院依職權撤銷上開裁定。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薛中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