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79號
TPDV,101,除,79,2012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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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除字第79號
聲 請 人 許文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
一、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之規定,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下
同)1,000元,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補正民事聲請除權判決狀所載附表(即應載明請求宣告無效
之股票發行公司、號碼、張數、股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謝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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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