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175號
TPDV,101,除,175,2012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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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路竹分行
法定代理人 王碧海
代 理 人 羅秀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9 月26日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 2613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 年12月30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75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
│001 │誠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敦化分│100年8月4日 │23,310元 │FE0000000 │
│ │劉信雄 │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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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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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路竹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毅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