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1551號
KSDM,106,聲,1551,2017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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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55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朱志偉
上列受刑人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
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志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朱志偉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 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並於民國105 年6 月28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6 年6 月16日經核准 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刑滿日期為106 年9 月15日,爰依法 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銘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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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