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158號
TPDV,101,除,158,201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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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李祖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97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100 年10月28日、11月28 日、1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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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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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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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陳必達│萬泰商業銀行城東│15,000元 │100年6月1日 │AG0000000 │3個月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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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陳必達│萬泰商業銀行城東│15,000元 │100年7月1日 │AG0000000 │3個月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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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陳必達│萬泰商業銀行城東│15,000元 │100年8月1日 │AG0000000 │4個月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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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陳必達│萬泰商業銀行城東│15,000元 │100年9月1日 │AG0000000 │5個月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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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