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106號
TPDV,101,除,106,2012011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顏紫玫
代 理 人 顏宏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46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2月24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06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
│001 │高林股份有限公司│0087NX0000000-0 │1 │70 │
├──┼────────┼────────┼───┼──┤
│002 │高林股份有限公司│0089NX0000000-0 │1 │382 │
├──┼────────┼────────┼───┼──┤
│003 │高林股份有限公司│0090NX0000000-0 │1 │159 │
├──┼────────┼────────┼───┼──┤
│004 │高林股份有限公司│0093NX0000000-0 │1 │91 │
└──┴────────┴────────┴───┴──┘

1/1頁


參考資料
高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