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租賃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119號
TPDV,101,重訴,119,2012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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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19號
原   告 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文隆
被   告 傅台生
      傅台成
      傅台安
      傅蘭英
      傅竹英
      傅蕙真原名傅台英.
      傅菊英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賃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169巷30號6樓、臺 北市○○區○○街15巷2-1號2樓、臺北市士林區○○○路○ 段290巷7弄3號5樓及臺北市○○區○○路2段49之1號4樓, 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又本件確認租賃權不存在之土地係在臺北市○○區○○段 一小段24-1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2條之規定,亦應由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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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