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381號
TPDV,101,訴,381,2012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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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81號
原 告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倪若慈(原名:倪
家麗)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74萬785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65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正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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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