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359號
TPDV,101,訴,359,2012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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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59號
原 告 劉珈玲
之37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眾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王飛淇詹秉閎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5萬48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5萬60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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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