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法字第6號
聲 請 人 黃淑美即財團法人經濟研究發展基金會之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經濟研究發展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黃淑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經濟研究發展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
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經濟研究發展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經濟研究發展基金會 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台北市政府教育局於69年8月 15日以北市教四字第36268號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 記處於100年9月13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40冊 、第23頁第874號)。該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經第8屆第3次董 事會議通過修正後,報經主管機關准予核備,辦理變更,請 求裁定如附件所示之捐助章程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原經 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第8屆第3次董事會會議紀錄等件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 補充變更財團法人經濟研究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 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 之規定亦無抵觸,又財團法人經濟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函報請 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准予核備,經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於100年12月27日以北市教社字第10042364000號函復予以備 查修訂捐助章程,是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