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1年度,6號
TPDV,101,司聲,6,2012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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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蔡明委
相 對 人 藍俊昇
      藍美洲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三四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乙類第三期登錄債券新臺幣柒拾萬元整,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 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規定。所謂訴訟終結,包括執 行程序終結;於假扣押執行事件,如供擔保之債權人已撤回 假扣押之執行,其撤回執行距其收受為執行名義之假扣押裁 定已逾30日,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已不得再聲請 強制執行者,亦可認為訴訟終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前遵鈞院96年度裁全字第320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 曾提存新臺幣70萬元,並以鈞院96年度存字第348號提存事 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及撤回假扣 押執行之聲請,該假扣押程序業已終結,並聲請鈞院定20日 期間通知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其迄未行使,爰 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並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民事聲 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狀、民事聲請撤回假扣押狀及本院民事庭 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函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6年度存字第348號、96年度執全字 第252號及100年度司聲字第1935號事件卷宗審核,聲請人業 已撤回對相對人之假扣押執行,且詎聲請人收受假扣押裁定 已逾30日,按諸上開說明,聲請人已不得再聲請執行,應認 訴訟已終結。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行使權利,亦有本院民事 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其餘假扣押債務人慧羊股份 有限公司及劉瀚陽部分,因聲請人未將之列為相對人,此部 分是否符合提存法規定,應由本院提存所依法審認,附此敘 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本件聯絡人:康股書記官(02)00000000分機6049】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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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