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中簡易庭(刑事),中秩字,90年度,913號
TCEM,90,中秩,913,2001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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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中秩字第九一三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十二月三日中分一社維
字第0二四三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處拘留參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一日起至同年月三日凌晨一時二十五分許止。(二)地點:台中市○○路一五0號「雙美飯店」。(三)行為:於右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張坤盛等人姦宿,代價新台幣捌佰元至壹 仟元不等。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及本院調查時之自白。(二)為警查獲。
(三)證人張坤盛之證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進發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三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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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