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中秩字第八八九號
移 送機 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中分二
社維字第五二五四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拘留參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二十時許。(二)地點:台中市○區○○路二一九號十二樓(福臨門飯店)(三)行為:於右揭時、地意圖得與男子姦淫,代價新台幣參仟元。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二)證人王木東、王永輝於警訊時之證述。
(三)經警查獲。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