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中簡易庭(刑事),中交簡字,90年度,1694號
TCEM,90,中交簡,1694,200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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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交簡字第一六九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0七九
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一)被告在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二)證人張培生林浩翰 之證述。(三)酒精濃度測驗值表、測試觀察職務報告書、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事件通知單、台中市○○○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各一份及照片六幀在卷可 憑。
三、按駕駛人呼氣中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五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一一% 以上者,即得認為不能安全駕駛此有法務部八十八年五月十八日法88檢字第0 0一六六九號函可資參照,已屬刑法第一百八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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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