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99號
聲 請 人 許政國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 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件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該證 券發行公司「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設址臺南市山上區 ,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可憑,該址應屬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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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 年度司催字第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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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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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 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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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 0 │1 │1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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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 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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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 0 │1 │1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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