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1年度,83號
TPDV,101,司催,83,2012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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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83號
聲 請 人 何張全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發票日(附表內容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
不符)。
二、若支票之發票日為民國101 年1 月8 日,請提出正確之票據
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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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