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1年度,75號
TPDV,101,司催,75,201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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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75號
聲 請 人 杜傳彥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國防部主計局同袍儲蓄會書函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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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