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98號
TPDV,101,司促,98,2012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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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金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力霖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彩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際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憲璋
一、債務人力霖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
佰零柒萬伍仟肆佰壹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際林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玖
萬貳仟陸佰伍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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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霖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際林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豐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林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