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9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全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叁仟玖佰叁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捌萬捌仟叁佰零壹元,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