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774號
TPDV,101,司促,774,2012011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催慶
代 理 人 郭宏義律師
陳重安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松漢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裕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
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1/1頁


參考資料
松漢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