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769號
TPDV,101,司促,769,201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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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代 理 人 林純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灣愛克思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杰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曜柱
許勝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億玖仟壹佰壹拾柒萬叁
仟肆佰肆拾伍元,及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各如附表所示年息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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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愛克思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