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765號
TPDV,101,司促,765,201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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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代 理 人 林純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第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欽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許勝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慈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嫺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鄭温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億捌仟捌佰伍拾捌萬貳
仟陸佰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期間及利率計算之利息及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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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慈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