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樓及203、207號2樓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涂朝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培鴻(原名王長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玖佰貳拾叁元,
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年息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