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742號
TPDV,101,司促,742,201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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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樓及203、207號2樓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涂朝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瑞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肆仟零玖拾肆元,及自
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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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