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635號
TPDV,101,司促,635,2012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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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昌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捌仟玖佰伍拾壹元,及自
民國一百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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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