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53號
TPDV,101,司促,53,2012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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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雄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豐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新環工程顧問
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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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雄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