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3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雄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豐山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新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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