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512號
TPDV,101,司促,512,2012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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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瀚奕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心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花園城堡信義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聲請發支付
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即債務人花園城堡信義社區管理委員會
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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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瀚奕行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