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498號
TPDV,101,司促,498,20120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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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敏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成漢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聲請人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二、更正具狀人之法定代理人印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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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