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98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敏玉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成漢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陳明聲請人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二、更正具狀人之法定代理人印章。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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