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柳進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百榮有限公司、李福強、李文卿間聲請發支
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百榮有限公司已解散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
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並以全體股東為
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
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
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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