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新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世清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楊世清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本件聲請人所執有之本票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記
載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項本文規定,此項票
據應屬無效,聲請人不得依據票據關係請求給付。請釋明是
否根據其他原因關係(如買賣、借貸、委任等)請求給付,
並釋明正確之請求利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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