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2194號
TPDV,101,司促,32194,2012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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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21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香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慶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八
  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二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
  償其他費用乙節,其請求原因事實及計算方式不明,經本院
  命5 日內補正,仍未補正,書狀程式顯有欠缺,該部分聲請
  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32194號)
  ( 一) 債務人吳慶木於民國92年04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30,0
    00元,約定自民國92年04月09日起至民國93年04月09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 採固定計
    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
    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 年12月19日止累計71,529元
    正未給付,其中30,000元為本金;39,83 4 元為利息;
    1,695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利息。
  (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
    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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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