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57號
TPDV,101,司促,257,20120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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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郭俊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宜源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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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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