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57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郭俊宏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宜源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陳明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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