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38號
TPDV,101,司促,238,2012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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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柏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勝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浩漢忠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叁萬貳仟肆佰伍拾叁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捌仟零壹拾元,及自民國
一百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玖佰貳拾柒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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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浩漢忠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柏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