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06號
TPDV,101,司促,206,2012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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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樓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家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肆仟柒佰捌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叁拾萬伍仟貳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
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八八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206號)
緣相對人張家昭於民國95年5 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中華民國
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 帳號:00
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
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
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
其履行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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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