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7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麥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長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德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玖佰肆拾元,及自民
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