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7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錞藝音樂娛樂製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聖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 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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