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665號
TPDV,101,司促,1665,2012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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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6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 理 人 陸君兆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敬敏
孫立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貳佰壹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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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