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633號
TPDV,101,司促,1633,2012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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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6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學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零伍拾貳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柒仟捌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七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玖佰貳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叁萬壹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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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