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511號
TPDV,101,司促,1511,2012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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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5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文斌、李鳳鑾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 第509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 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 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亦有明文。又按支 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文斌發支付命令,經核戶籍設 於新北市新店區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 ,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 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又查債務人李鳳鑾住居於金門縣金湖鎮,非本院轄區,本院 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 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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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