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5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雅得美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現代海鋒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即現代商
船株式會社)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稱(「現代海鋒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
司」或「現代商船株式會社」?);若是更名,請提出載明
原名稱及變更後新名稱之變更事項登記表。
二、請釋明具體明確之請求利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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