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466號
TPDV,101,司促,1466,2012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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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4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巨石電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栗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浩崴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克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伍佰玖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玖佰貳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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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浩崴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巨石電腦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