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385號
TPDV,101,司促,1385,2012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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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3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威鴻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威定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義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叁佰壹拾叁萬柒仟肆佰肆
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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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威鴻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