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3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根旺
174之2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玖佰零玖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暨其他費用新臺幣捌拾肆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伍佰叁拾陸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暨其他費用新臺幣叁仟陸佰元,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1365號)
( 一)債 務人楊根旺於2005年4 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
元,約定自2005年4 月14日起至2007年4 月14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 採機動計付,並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
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
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2012年01月12日止累計99 ,144 元正未給付
,其中46,909元為本金;52,151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利息。
( 二) 債務人楊根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
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2012年1 月12日止累計170,764
元正未給付,其中78,536元為消費款;88,628元為循環
利息;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利息。
( 三)本 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
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