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3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樓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朱永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玖仟肆佰柒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134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 091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九│
│ │236562元│08月 20日起 │ │點七一 │
├──┼────┼──────┼──────┼───────┤
│ 002│新臺幣 │自民國 090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210006元│06月 02日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1342號)
緣相對人朱永明於民國97年4 月24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1年5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1年8 月19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
11211 元及費用1007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
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
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
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
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朱永明於民國89年4 月9 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89年11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0年6 月1 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
2403 6元及費用665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
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
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
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
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