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314號
TPDV,101,司促,1314,2012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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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3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鄒明德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 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次按督促程序, 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 法第509 條第1 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戶籍設於臺北 市中山區戶政事務所,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 查詢在卷可稽,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 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 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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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